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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法院抗诉,该法院是否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再审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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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节选自《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202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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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问:二审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法院提起抗诉,该院是否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30日内裁定再审?如果原来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裁定是由作出终审判决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是否应当由接受抗诉的该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


    答:关于作出终审判决的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该院是否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30日内裁定再审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授权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进行抗诉的立法目的,就是以国家公权力介入的方式,纠正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出现的程序性、实体性错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人民法院进入再审程序是必需的、无条件的,不能以任何一级人民法院曾经驳回过同一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为由,拒绝再审;当然,也无须考量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一致。因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时,无须考虑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曾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因此,也不能要求人民检察院对法院作出的驳回裁定一并抗诉。


关于人民法院抗诉后裁定再审,是否应当提审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了因出现重大新证据、缺乏证据、伪证、未经质证等证据问题而裁定再审的案件可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则上抗诉后裁定再审的案件应当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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